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54)
2.拒绝付款
(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上存在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付款人拒绝付款、被追索人拒绝支付票款)。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例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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