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自产白酒和啤酒,2013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白酒10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万元、包装物租金2万元。
(2)提供不含增值税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酒精,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格,乙企业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的酒精继续加工成白酒50吨,当期对外销售4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
(4)销售啤酒2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入3.51万元,并收取包装物押金0.3万元。
(5)因购买方逾期未归还包装物,当月没收上月收取的白酒包装物押金5.85万元,啤酒包装物押金7.02万元。 其他资料: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为12万元,甲企业生产的啤酒属于甲类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结果用万元表示。
(1)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本月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
(3)计算本月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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