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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

考点3.1:税款征收的七项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提示】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考点3.2:税款征收制度——税款的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纳税、其他方式。

考点3.3:税款征收制度——延期纳税

P618(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考点3.4:税款征收制度——滞纳金

P618(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考点3.5:税款征收制度——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都不可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纳税人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

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规定见下表:

考点3.6:税款征收制度——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考点3.7:税款征收制度——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

P623(七)税收保全措施

P625(八)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提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链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考点3.8:税款征收制度——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税务机关。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

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考点3.9:税款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这里应与关税相关规定对比记忆。

考点3.10: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新增)

【解释】为了协调《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两部法律之间规定的冲突,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自3月1日起,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适用下列规定处理:

1.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2.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3.受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处理税收债权,税收债权(税款)不再执行《税收征管法》的优于担保债权的规定。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即: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新增)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解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征收管理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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