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与产权转让税务处理上的不同
1、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因而,对于您上述所说的生产准备费用确实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2、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而,贵企业为该机组所发生的筹备费用需要视上述规定区分其是否属于应计入资产的支出,如不属于资本性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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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责任编辑: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