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购将征税 业界争议中国电商税收监管
中投顾问IT行业研究员王宁远对此表示,网络销售也是一种商业行为,与线下实体购物并没本质的差别,对互联网购物行为进行征税理所当然,也是必然的趋势。政府征税将提升电子商务整体的经营成本,对其市场竞争以及企业的业绩都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仍需众议院及总统签署
早前,美国参议院已经投票赞成对来自外州互联网零售商的网上销售进行征税的提议,美国国家零售联盟和零售界领导者联合会是该法案的积极支持者,沃尔玛、百思买、HomeDepot、塔吉特等零售巨头都在积极游说,希望该法案通过立法。根据法案,电商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收取销售税。
根据现行的美国法律,只有当某家零售商在该州有实体店的情况下,州政府才能要求其向用户征收销售税。沃尔玛、百思买和塔吉特等在全美范围内拥有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它们在通过互联网出售商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而eBay和亚马逊等在线零售商则并不需要,除非其在当地拥有办事处或配送中心,州政府才可以要求其交税。
而根据《市场公平法案》,当企业通过互联网、邮购、电话和电视等渠道出售产品时,必须缴纳销售税。其中,在线年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享有豁免权。
王宁远指出,就算参议院、众议院均通过法案,仍需总统签署才能正式生效成为法律,若总统否决,则需要超过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同意,法案才能最终生效为法律。
对此,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互联网购物行为征税在美国是大势所趋,参议院已经投票通过网购征税法案,美国总统此前也表示支持征税,能否最终通过还取决于众议院的立法博弈结果。
电商征税在中国不宜一刀切
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曾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议,电商的交易应该遵循国家税法,依法缴纳税金,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此外,还要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推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意识的普及。
在赵占领看来,以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形式从事B2C(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肯定存在。按照目前的电商税收政策,对于B2C模式而言,作为卖家,需要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而C2C模式中的卖家有两类:已经进行工商登记的实体公司和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考虑到促进就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我国目前尚未要求C2C模式中的个人卖家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纳税。所以,难免会有卖家以C2C形式从事B2C交易、规避纳税义务。
赵占领表示,以C2C形式进行B2C交易的做法,已经引起各界乃至监管部门关注。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该网店实际已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公司,理应依法纳税。
不过,赵占领指出,若对C2C个人卖家征税和强制工商登记的话,一是会导致不少卖家流失,尤其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卖家,可能只是变卖一些自己的二手物品;二是会降低新卖家数量的增加速度,因为征税就需要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拉高了很多小卖家创业行为的门槛;三是网店卖家的价格会提高,税收转嫁给买家,电商相对于传统零售商的价格优势会降低很多;四是征税的方式可能会采取平台代扣代缴的方式,电商的交易额很庞大,都开具发票的话,必然会增加电商的运营成本。
他表示,一旦《市场公平法案》法案成为美国现行法律的一部分,对中国也会有借鉴作用,只是目前尚未有时间表。
资深业内人士Michael称,过去几年,电商高速发展,就是在税收及管理方面相对于薄弱,一旦对个人卖家征税,对于原来寄望在电商空间寻找生存的小型创业者或者企业而言影响较大。国家若要对此立法,不能一刀切,而是针对某个量或者具体情况而设定。
此外,美国的新法案还将征税范围扩大至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王宁远对此称,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社交网络将成为互联网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其增长潜力所在,将征税范围覆盖至此或将对其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不但给相关企业造成压力,也阻碍技术的创新;音乐、电影等数字产品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对其征税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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