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确定27个地区可全民参保 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
扩大试点的范围具体包括这些地方
为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扩大试点的范围涉及27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包括: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5个地区在全境范围,以及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等12个地区的部分市县。
缴存社保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缴存社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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