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并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工作中重要和关键的疑难问题,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具有组织、指导会计师学习会计业务知识、考核其业务工作能力。

(三)熟悉计算机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应用技术,在会计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

(四)在涉外单位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还需掌握一门外语,能够运用外语查询有关资料,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的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会计研究成果。

(二)全省行业性或省辖市地区性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的主要设计者或组织者。

(三)制订过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由本单位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市职称部门或省行业主管单位职称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法规、规章制度或办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制订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明显。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工作中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使本企业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增加。

(五)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经财政机关确认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800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并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并独立撰写有价值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岗位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一寸)。

2、“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条件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4、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教育家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用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主要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或专业文章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1、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相关专业:指统计、审计、经济等专业。

2、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3、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6、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7、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8、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9、了解:知其大意。

10、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具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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